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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量法苑

周颖:民间借贷案例简评

恒量律所 发布时间:2018-08-07 10:33

【案情简介】
 

原告:魏某
被告:张甲(男)、张某乙(女)
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期间,张甲向魏某陆续借款人民币200余万元,并于2016年6月29日出具230万元借条,2016年8月12日出具50万元借条,约定月利率为2%,还款日期分别为2016年8月、11月、12月不等。上述借款届满,张甲未能按约还款,魏某于2016年12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张甲偿还借款。且因张甲与张某乙系夫妻关系,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要求张某乙承担共同还款义务。魏某同时申请司法查封,保全了张甲和张某乙共同共有的一套房屋。
张甲和张某乙于2009年结婚,张某乙一直在银行工作,收入可观。张甲原在银行工作,2014年从银行辞职。2016年9月,因高利贷上门讨债,张甲向张某乙及其父母要钱,坦白其仍然在赌博。2016年11月2日,张甲和张某乙至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明确双方共有的一套房屋,各半分割,对外债务各自承担。




【争议焦点】

该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魏某认为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张甲是以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投资)的名义进行借款的,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张甲陈述确是以投资需要问魏某借钱的,但没有跟张某乙协商过借钱的事情,也没有告诉过张某乙借款的情况,所借的款项都用于网上百乐门赌博了,钱都输掉了。为此,张甲向法庭提供了张甲的银行账户明细、赌博过程网页截屏等证据。
张某乙认为,自己不知道借款的事情,没有借款的合意,所借的款项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投资,而是用于赌博,应当属于张甲的个人债务。
 

 

【代理意见】

代理律师作为张某乙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对于借贷关系的成立,代理人没有异议,对于借款本金的具体数额以查实的真实数额为准。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代理律师认为该债务应当属于张甲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如下:
 

  • 张甲和张某乙并无举债合意。

魏某陈述与张某乙并不相识,也没有其联系方式,借款过程中,张某乙没有出现。张甲陈述,借款前后并没有跟张某乙进行协商,也没有告知过张某乙借款的事实。而事实上,在诉讼发生前,张某乙对借款的事实并不知情。所以,张甲和张某乙并无举债合意。
 

  • 该债务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赌博。

该借款被战甲用于网上赌博,款项全部支付给赌博网站的收款账户,没有用于投资、共同生活。张某乙提供了张家赌博过程的网页截屏,赌博网站将收款账号发送给张甲,张甲按照该账户进行汇款,汇款后网站将金额转为虚拟币至张甲的网站账户中。代理人认为该证据足以认定为钱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赌博。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第3条规定,借贷纠纷案件中认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首先应将最高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作为一个原则,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还有两个因素需要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两个因素,属于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形。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2017年2月的庭审中,法庭并未对借款的用途作实质审核,也未对张甲提供的网页截屏进行详细质证,对于代理人提出的要求当庭演示收款账户系赌博账户的,也遭到了法庭拒绝。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法释(2017)6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颁布。
代理人第一时间与审理法官取得联系,并补充书面代理意见:
本案中,张甲和张某乙并无举债合意,举债后的款项被张甲用于赌博,本案中的债务应属于新司法解释和通知中的非法债务,张某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通知第四点的第三种情形,并不需要债权人明知举债的一方将钱款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只需查明举债后用于赌博吸毒等事实即可。
基于此,2017年3月,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就张甲收款后的转账的账户是否为赌博账户进行了质证,并要求张甲对整个过程进行演示。魏某代理人确认收款后转账账户为赌博网站的收款账户。
 
 

【判决结果】

张甲应偿还魏某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按照月息2%承担自2016年1月1日起的利息,驳回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张甲向原告借款,有张甲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为据,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现张甲未按约归还全部借款,原告据此要求其还款并偿付借款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协商一致,本院根据双方协商确定。上述借款发生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债务以张甲个人名义向原告所借,且用于张甲个人赌博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乙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难以支持。
 
 

【案例评析】

法院裁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本案之所以能够让法院认定债务系张甲个人债务,而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在于这么几点:
 

  • 判决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法释(2017)6号)司法解释颁布生效,对判罚的结果带来了实质性的影响。从第一次庭审的情况来看,法庭并未将赌博作为案件的一个核心问题来予以对待,新司法解释不出来,法庭很可能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认定张某乙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上海高院内部有过相应的规定,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原则有过突破,但在基层法院各种判罚尺度却仍然参差不齐。

  • 张甲的配合。本案中,张甲作为原配偶,不仅出庭,而且作出了有利于张某乙的陈述。在现实中,很多案件发生,特别是在夫妻离异后,另一方作为债务人在庭审中均不会出场。如果张甲不到场,会导致很多证据的合法有效性存在问题。

  • 张甲将钱款用于赌博的证据清晰明了。张甲收到魏某的借款后的当天或第二天,就会将钱款转至赌博网站发过来的账户中。应当感谢赌博网站,在过去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并没有更换赌博收款账户,可以通过网络演示的方式,证明收款账户系赌博网站收款账户。

  • 张甲收款后都第一时间打入赌博账户。应当感谢张甲的良好习惯,如果张甲在收到魏某款项后,有取现或者又将其钱款转至其他账户的行为,对于该部分钱款用途将难以认定,法庭无法据此认定该部分为非法债务,那么法庭只能对部分要求承担连带。

 
 

【结语和建议】

夫妻债务案件是民事诉讼案件中的重要类型,原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就像夫妻头上的地雷,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爆发。好在新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对相应的一些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有利的保障了另一方配偶的权利。为了防止纠枉过正,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 )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有关举证责任。


作者介绍:周颖律师,现为恒量律所合伙人。
擅长领域:证券、公司投融资、公司并购、政府拆迁安置、公司合同、公司劳动工伤、婚姻继承、律师见证等诉讼、仲裁法律事务和非诉讼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