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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颖:国际上IDI运行模式(上)

恒量律所 发布时间:2018-04-16 11:13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参建单位、所有权人、合法受让人或继承人投保,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设计失误、施工工艺、建筑材料等潜在缺馅所致损失,履行赔偿修理、加固或重建费用等义务的一种财产险。该保险制度,最早见于1804年法国拿破仑法典,国际上很多国家已普遍实施,经过不断的总结和完善,已经发展成比较成熟的保险制度。一般法语国家常用Decennial Insurance表示,英国称为Inherent /Latent Defects Insurance ,我国2000年引进这一保险理念,学界通常简称为IDI。

       十九世纪初,拿破仑法典中有规定:在建筑完工后的十年间,该建筑房屋结构缺陷的维修责任理当由设计师与建筑师承担;十年后,在排除设计师和建筑师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问题由所有者负全责。由于建筑工程频发各种缺陷问题如渗漏和裂缝等,甚至建筑完工后找不到负责该项工程建筑的施工建设单位,要么单位不存在或被注销,要么直接消失的无影无踪,由此造成质量责任难以追踪而得不到有效落实。

       由于这些潜在风险的存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斯比那塔法》(Spinetta Act)修订了第1792条与第2270条,即规定了:参建方必须投保十年责任保险,业主必须投保住宅建筑工程损害保险,这两项保险被法典规定为强制性的基本险种;建筑工程完全竣工保证当为主体工程与连带性固定设备具十年保证期,建筑其他设备具两年保证期,建筑工程竣工缺陷保修一年。

       其后,在法国先行实践的促使下,各国也陆续引用了IDI保险模式,并依据自身国情加以优化,虽然各国应用的IDI保险模式形态均存在一定的差异,不过本质上还是相通的。以下便针对各国IDI运行情况差异及分类进行研究:


按照投保是否为强制性要求分类
 

是否强制

国家或地区

 
强制性

国家包括:瑞典、刚果、印尼、科迈隆、法国、意大利、中非、西班牙、沙特、加蓬、芬兰、马里、突尼斯等;
地区包括:美国新泽西州、加拿大哥伦比亚州以及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等;

非强制性

科威特、比利时、日本、加拿大多数地区、英国、阿联酋、塞内加尔、美国等。


按照运作摸式和使用范围分类
 


模式选择

运作方式
(险种设计+专业机构)

 
十年质量
保险模式
 
主要用于房屋建筑的投保以及工商户房屋的强制投保

损失保险模式:西班牙按照整个财产损失的程度来分析保险模式,对区域以及设施采取不同的责任,如果是结构安全的需要追责十年,如果是防水门窗以及桥面的安全则需要追责三年或者是一年,在追责过程中,保险公司可以依据法律法规介入,但这并不涉及法律的强制性刚性要求。

将责任保险与损失保险相结合,其中如果是地基结构以及管线等安全事故,那么需要追责十年,如果是其他设备上的责任事故则需要追责两年或者是一年。为了保障整个追责程序的有效进行,在整个事故的审核时,可以直接由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查机构TIS(Technical Inspection Service)来介入,并对人员资格认证以及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住宅质量
保证模式

 
 
 
 
 
 
 
 
 
 
 
 
 
 

功能集成型: NHBC作为英国国家防务委员会,在对各类房屋建筑进行追责时主要采取功能及成型的模式,根据房屋建筑的实际使用情况来进行功能模块的分析,主要包括质量保修模块,质量管理模块以及注册登记管理模块。第一个模块主要是用于房屋的改造以及新建,第二个模块则用于对房屋质量信息以及相关标准的制定,包括房屋的注册登记,其中在对责任安全事故进行追责时,如果是在两年之内,那么只需要赔偿相应的资金之后再进行追偿。

功能集成型:日本在对房屋建筑进行投保责任认定时直接采取功能集成型,日本会更加注重整个保险的质量。其中日本主要采取长期和短期的保证来对这个房屋的保险进行强制性、非强制性的管理,其中在对整个项目的通报进行分析时,以整个住宅的实际使用时间为开始的日期,以22个月和24个月为具体的检查对象,通过报告的收集以及资料的整理来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如果在居住了三年之后出现了质量问题,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日本财团法人住宅保证机构OHW,系最早开展质量保证保险,发展规模最大,位列6家机构之首。模块类似NHBC,实行长期保证(强制)、短期保证(非强制)。

保证型:澳大利亚BWI/HWI,这种赔付模式主要是指在整个项目房屋建筑投入使用之后如果出现了一定的缺陷,开发商以及承建商难以承受一定的资金赔偿,那么直接由保险公司来进行责任的追究之后再赔偿相应的资金。
1)先赔付型:保险标的在承保期内出现缺陷,如承建商、开发商消失或破产,未予维修或赔偿,由保险公司先行理赔再追偿。
2)后赔付型:保险标的在承保期内出现缺陷,如承建商、开发商仍存在且有能力维修或赔偿,则由承建商或开发商负责,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作者介绍:
李颖律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
拥有十年法律服务经验,致力于保险法研究、刑事辩护以及法律顾问单位服务,代理数百起诉讼,法院判决文书300余份,调解或仲裁文书上百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