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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雇主责任险,还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恒量律所 发布时间:2022-05-12 14:00

丨李颖 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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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分别享有工伤保险补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之间存在竞合关系。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在未申请工伤保险赔付的情况下,直接起诉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及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优先赔偿,能否得到司法支持?
笔者以代理保险公司的真实案件来探讨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三者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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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日,齐1受雇于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工作,执勤时被他人砍伤后住院,2018年4月4日出院。期间,保安公司支付医药费、工资,对其照顾。
2018年9月8日,齐1从保安公司辞职,辞职申请中的辞职原因载明:因个人原因,肝上有阴影,回家看病;辞职后工资是否结清一项勾选的“是”,齐1在辞职时领取保安公司支付的补偿津贴1万元。
2018年10月24日,齐1家属聘请律师,委托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齐1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8年12月3日出具京通法鉴[2018]临鉴字第20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级伤残。
2018年11月6日,齐1去世,××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13日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中记载死亡原因为各种疾病死亡。
齐1生前未婚、无子女,齐1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齐1有两个姐妹,原告齐2系齐1的姐姐,齐1的妹妹齐3(未参加诉讼)出具一份证明,表示关于齐1的受伤赔偿其放弃权利,由齐2享受并通过诉讼解决赔偿问题。
保安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保安公司,保险期限自2017年5月27日至2018年5月26日,备注为全员记名投保,因工伤事故导致的身故、伤残属于本保单的保险责任。
2020年,齐2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案由起诉保安公司、保险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保安公司支付各项赔偿金304810元;2.判令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其损失优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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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齐2是否具有诉权?齐2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保安公司认为:1.2以死者继承人的身份起诉,但齐1的继承人不止原告一个人,齐2不具有本案诉权。2.2诉求超过了诉讼时效,齐1是2018年3月受伤,去世是2018年11月4日,所有的诉权自死者去世之日起算,没有证据证明保安公司存在过错,诉讼时效应该截止到2019年3月1日之前,2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二、 齐2是否具有主张雇主责任险的诉讼主体资格?

保险公司认为:雇主责任险是以雇主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是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均为保安公司。《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责任险属于典型的财产保险,不属于人身保险,不存在受益人的概念。齐1不是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齐2不可能成为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齐2不具有主张保险赔偿金的主体资格。并且,保安公司未给原告造成损害,保安公司应负的赔偿责任并未确定,保安公司也未向保险公司提出向原告赔偿的请求,保安公司亦不存在怠于请求的事实,齐2不具有代位主张保险金赔偿的权利。

三、 请求权竞合情况下,本案法律关系适用?

保安公司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的雇佣关系人身伤害侵权赔偿请求权与劳动关系中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存在竞合。齐2提交的公证书载明的是雇主责任险的内容,不涉及齐主张的各项赔偿主张权,以一般人身侵权主张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职工与第三人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保安公司未给原告缴纳工伤保险,仅是造成了如果发生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事故,不能使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赔付义务是支付本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保安公司对于侵权伤害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齐1有权依据侵权法律关系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齐1在本案中提出的赔偿选择请求权,是混淆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的雇佣关系人身伤害侵权赔偿请求权与劳动关系中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的区别。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不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如果原告符合起诉条件,齐1与保安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应适用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保安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是财产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则需要先认定雇主责任是否成立,再来判断保险关系是否成立。本案的案由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是两个法律关系,不应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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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定驳回原告齐2的起诉。

二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准许齐2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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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区域性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因受到他人侵害而引起的民事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齐3表示放弃相应权利,由齐2起诉,齐2作为齐1的近亲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该条规定的雇主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认可齐1在受伤时系保安公司员工,其在工作时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系工伤。齐1及其亲属、保安公司均未申请工伤认定,基于齐1与保安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齐2坚持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案由起诉保安公司、保险公司,要求保安公司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缺乏请求权基础,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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