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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量法苑

朱宇峰:旅游合同解除你需要了解的那点事

恒量律所 发布时间:2018-03-22 15:11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25日,谷某与上海某旅游公司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谷某参加上海某旅游公司为组团社的韩国首尔四日半自由行,组团方式为散客自组,旅游费用为成人4499元/人,出发时间为2013年12月19日,结束时间为2013年12月22日。谷某同意且遵守,该旅游公司提供的机票系特价舱位机票或与航空公司约定不签转、更改或退票的机票,不得签转、更改或退票。同时上述合同还约定,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提出解除合同,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90%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谷某为此给付了旅游费用共计4499元,旅游公司则通过电子邮件向谷某送达了行前说明会和出团通知书。2013年12月19日,谷某的祖父去世,谷某则参与处理相关丧葬事宜,没有通知旅游公司取消上述旅游活动。因谷某在出发的当日没有按时到集合地点集中,旅游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其取得联系后,方才得知谷某因家人去世而取消上述旅游活动。
       谷某事后曾要求旅游公司退还旅游费用,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旅游公司亦至今没有退还谷某相关的旅游费用。谷某主张由于家人去世而无法参加上述旅游活动,而非违约解除合同,故要求旅游公司退还其旅游费用4499元。
       根据旅游公司提供的华光观光安排和团费确定书及银行付款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机票单据等证据材料,旅游公司已经向地接社及航空公司支付了房费、机票费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13年11月25日,谷某与旅游公司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2013年12月19日,谷某因家人去世而取消上述旅游活动,但未能及时通知旅游公司,直至旅游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谷某在出发的当日没有按时到集合地点集中,通过电话与其取得联系后,方才得知上述事实,谷某显然未能履行其及时通知解除合同的义务。而旅游公司则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为谷某向地接社及航空公司支付了房费、机票费等,并通过电子邮件向谷某送达了行前说明会和出团通知书,已履行了旅游公司的旅游服务合同义务。谷某单方面解除上述合同,且在出发当日通知旅游公司,应当按照上述合同的相关约定予以处理,故对谷某要求旅游公司全额退还旅游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根据旅游公司提供的华光观光安排和团费确定书及银行付款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机票单据等证据材料,旅游公司确实已经向地接社及航空公司支付了房费、机票费等,且谷某在签订上述合同时已经知晓旅游公司提供的机票系特价舱位机票,不得签转、更改或退票,故旅游公司现同意按上述合同的相关约定,以谷某在出发当日解除合同来计算业务损失费,退还谷某旅游费用共计449.90元,于法并无不合,予以准许。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上海某旅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谷某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449.90元;二、驳回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谷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中的必需品,成为一种广受青睐的休闲方式。旅游市场的飞速发展也带来了很多矛盾和纠纷,本期我们主要来谈谈旅游合同的解除。除《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可以适用到旅游合同中,因为旅游合同的显著特征,旅游合同还有以下几种特殊的解除情形:
一、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

旅游合同成立后,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可无需提出正当理由随时解除合同,也即旅游者享有旅游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解除旅游合同作为旅游者的一项法定权利,旅游者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旅游者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旅行社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旅游者应当承担。《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当然,在出境游的情况下,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是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的。《旅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大陆居民赴台团队旅游应当由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以团队形式整团往返。旅游团成员在台湾期间应当集体活动。”

二、未达人数不能组团旅行社无责解除
《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在包价旅游中,旅游人数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旅行社才能够盈利,所以旅行社在组团时一般要求达到一定人数才能出游。如果到期未达人数,又不能征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者转团给其他旅行社的,旅行社就享有合同解除权。当然,旅行社应当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三、旅游者过错导致合同解除
包价旅游是团体行为,旅游者依旅游合同应履行一定的相附随的义务。当旅游者自身违反该义务,不配合旅行经营者的相关工作或者是损害其他旅游者权益导致旅游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时,为了兼顾整体利益,旅游经营者可以解除合同。
《旅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旅游经营者瑕疵给付导致合同解除
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有瑕疵,且拒绝补正的,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旅游者参加旅游是支付对价的,因此不论旅游经营者有无过失,都应就该服务是否符合旅游合同约定的品质或价值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故当出现服务瑕疵如旅游经营者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景点、降低服务标准等时,应当应旅游者的要求进行补正或者减少旅游费用。若旅游经营者拒绝补正或者其补正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旅游者可以解除旅游合同。
《旅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因此,旅游者因旅游经营者瑕疵给付解除合同后,除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外,仍可以请求旅行社协助其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五、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若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若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此外,《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不可抗力以外,还包括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也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介绍:
朱宇峰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
保险法律服务经验:处理了大量保险类诉讼代理案件。加入恒量律所前,曾供职于某保险集团,先后负责从事车险、非车险保险的理赔、核赔及诉讼工作,期间处理了大量诉讼及非诉讼保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