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公众号-恒量律所
员工平台-恒量律所员工平台

恒量法苑

李颖:民刑交叉财产保险合同案件的处理

恒量律所 发布时间:2018-04-23 11:08

案例摘要:

一、邵某涉案情况
邵某为沪K奔驰越野车向被告投保车损险,保额为803,200元。投保3月后,顾某驾驶标的车与伊某驾驶的现代轿车相撞,顾某承担全部责任。嗣后,三者车(伊某)经被告定损3,000元,维修3,000元,提供正规发票。标的车经被告定损9,800元,但邵某拒绝在定损单上签字,事故后8天,邵某提供无维修资质的修理厂191,025元的维修费增值税发票,而此时该车尚在汽修厂查勘定损过程中……
二、李某涉案情况
李某为沪N奔驰轿车向被告投保车损险,保额为453,700元。此车系贷款车辆,车损险赔款金额大于50,000元时,赔款第一受益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投保34天后,标的车追尾许某驾驶的荣威轿车,自行达成损害赔偿协议书,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嗣后,三者车(许某)经被告定损7,400元,至4S店维修7,400元,提供正规维修清单及增值税发票。标的车经被告定损26,500元,但李某拒绝在定损单上签字,事故后5天即2013年1月4日,李某提供无维修资质的修理厂修理费116,590元的增值税发票,而此时该车尚在汽修厂查勘定损过程中……

 

法院审理:

一、浦东法院对两案一审判决:支持邵某、李某维修费主张。
裁判理由:被告未能及时定损,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定损单交付原告,违反了法定义务。原告现已提供修理发票及清单,此系被告违反法定义务造成,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本案当以原告车辆的实际修复价来确定被告的赔付责任。

    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两案二审裁定:两案均撤销浦东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邵某、李某的起诉。
裁判理由:根据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对修理厂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本案涉嫌经济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是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本院依法裁定驳回邵某、李某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二审承办:
保险案件的专业性很强,同时,我国保险业发展相对滞后,审判实务水平不高,作为保险专业律师,经常会遇到难以想象的挑战和压力,也常常会陷入困惑之中。
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我代理了本案的二审程序及刑事经侦报案程序,凭着一份细心和坚持,收获到惊喜和欣慰。


 

  • 疑点重重,抽丝剥茧找转机

乍一看,这是两起普通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双方之间的争议无非是投保人自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和保险公司查勘定损的金额之间的一个理赔差。目前司法实践也是趋向于如果存在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则按实际修复进行赔付。然而,在仔细审阅两起案件的证据材料后,发现了很多疑点:
一、  两起事故均为奔驰车与普通车辆轻微碰撞,且标的车均拒绝保险公司定损;而三者车则按保险公司定损至正规维修公司维修;
二、  两起事故发生距离投保日期时间均不长,一个为投保后34日,一个为投保后3个月;且均由投保人承担全责,其中李某是自行签署了赔偿协议愿意承担全责;
三、  两案投保人均在拒绝认可保险公司定损后,短短数日内就委托了同一家汽修厂进行修理且与我司定损差距很大;维修清单无任何更换配件代码,仅仅由修理厂自制表格,加盖修理厂发票专用章;
四、  两起事故地在一个在安徽,一个在上海,两个投保人均聘请了同一个律师,同一天起诉、同一个法官审理、同一个理由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以上种种的巧合,让承办律师不禁起了疑心,这恐怕不是普通的车险合同纠纷,当中可能另有蹊跷。
我前往一审法院,调取一审案卷证据材料、庭审笔录,更印证了心中的怀疑。通过对发票复印件的初步审查,我又发现了更多的疑点,例如:第一,开票日期均距离事故发生日很短,只有5-8天;第二,发票为2010年印制,作为一个汽修厂,按理发票的流转是很快的,不大可能现在还是使用多年前印制的发票;第三,票面无开户行及账号。经咨询税务局,增值税发票需持原件验证,但一审法院未收增值税发票原件;二审三次开庭两投保人及律师均拒绝出庭。
诸如此类的各种可疑现象,均让承办律师深深地怀疑这恐怕是一起蓄意的骗保案件。经汇报,保险公司理赔部高度重视,指示此两案操作手法如出一辙,有重大嫌疑,坚决刑事报案、坚决查明事实。
 

  • 办案重细节,多重手段狙击车险诈骗

虽然调查中发现了上述疑点,但仅凭这些疑点还很难认定该起事故性质;而且一审法院已支持两投保人诉请,推翻一审判决难度很大。
二审中,承办律师提供邵某1月再次出险时保险公司查勘照片,证实修理厂向一中院出具的3月修车证明不实,以及两车查勘定损照片证实定损并非出具发票修理厂等证据。庭审中,承办律师表明保险公司坚决查明真相的决心,并郑重提出:一审法院仅以保险公司三十日未及时定损判赔,但是两标的车出险后几日,尚在保险公司定损中即提供发票证明已自行修理,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双方定损差距过大,增值税发票有重大犯罪嫌疑,申请法院调查增值税发票真伪、支付凭证、对车辆重新评估,以查明基本事实。一中院合议庭三位法官经过几轮讨论,最终采纳保险公司重新评估意见。
第一步民事程序启动两车重新评估,为保险公司进一步采取行动争取了时间。鉴于法院民事审理过程中无法采取进一步相关手段调查,承办律师决定双管齐下,迅速展开刑事报案,期盼警方能查清这些疑点的背后究竟藏着什么。第二步刑事程序公安侦查,闵行经侦查明该增值税发票已使用,随即传讯修理厂法定代表人,证实该两车并未在该厂修理、增值税发票、二审庭审中投保人给一中院的证明(该两车系出险后3月维修)均为伪造。
据此,李某、邵某涉嫌保险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公司印章罪,承办律师申请全案移送经侦处理,一中院做出上述裁定。


办案体会:

  • 坚持不懈寻求真相,让车险诈骗无所遁形

面对疑点重重的巨额车损案件,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才能逐步接近案件真相。在寻求真相的过程中,会碰到多重阻力——案件在法院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以不能插手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法院仅依据表面证据审判;发现有犯罪嫌疑,公安机关认为应法院移送,而法院认为应公安机关函告……
历时一年有余,两案终获圆满解决。一路走来有困扰,有惊喜,最深的体会就是在纷繁复杂的细节中抓住案件关键点,传递出保险公司坚决下重拳打击车险诈骗的决心,坚持不懈地说服法院、公安、评估机构才能最终扭转司法人员的固有观念,才能惩治犯罪、维护保险公司利益。
 

  • 用刑事威慑力为保险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壮大,保险欺诈现象也爆发式增长,个别投保人、中介机构等等内外勾结已形成利益输送链,且日趋专业化、隐蔽化,甚至借助法院民事审判获取非法利益。
在保险这个“以信誉与承诺为安身立命之根本”的行业中,我们对于保险欺诈坚决用刑事威慑力予以惩治,无论案件大小绝不姑息,给投保人、中介结构、司法人员予以警示,彰显公平、正义。该两案亦引起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重视,约谈部分责任人引以为戒,有助于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树立保险欺诈案件民事审判的新标杆。

作者介绍:
李颖律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
拥有十年法律服务经验,致力于保险法研究、刑事辩护以及法律顾问单位服务,代理数百起诉讼,法院判决文书300余份,调解或仲裁文书上百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