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公众号-恒量律所
员工平台-恒量律所员工平台

恒量法苑

郑伟:论保险纠纷司法鉴定法院委托制的必要性

恒量律所 发布时间:2018-03-20 17:19

       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保险纠纷诉讼案件需要借助专业技术支持,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之一,对于保险纠纷诉讼案件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具有专业技术含量的书面证据,其结论往往会左右整个案件的裁判结果。司法鉴定结论的实体正确性固然重要,但是其程序合法性、规范性才是前提。确保审判实践中保险纠纷诉讼案件司法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是有必要极其迫切且必要的。
 

 一、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第4条规定:“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第15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拟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医疗病情资料、会计资料等材料作文证审查。”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


二、保险纠纷诉讼案件司法鉴定委托程序的现状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评估鉴定是鉴定人依法接受委托,运用评估学等专门知识和方法,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司法案件有关的涉讼资产进行估算、评定等,并对照法律法规的一定标准,做出专业判断的一种活动。
1】
       司法鉴定的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了保险纠纷诉讼案件的准确判定。目前,上海市人民法院针对保险纠纷诉讼案件的司法鉴定委托系采取两种委托方式,一种是当事人在诉讼案件立案前通过公安局交通部门委托鉴定,另一种是当事人在诉讼案件立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绝大多数案件均是依照上述第一种方式予以操作。虽然通过交警部门委托鉴定属于公权力部门委托鉴定,其区别于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已有明显的优势,但是交警部门委托司法鉴定却并无法律依据。关于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均明确将司法鉴定的委托权归于人民法院,无论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指定还是由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均是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制”才是合法合规的鉴定程序。


三、司法鉴定前置于诉讼程序的问题分析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保险纠纷诉讼案件的关键性证据,虽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但是如何在合适的时间正确行使该项权利是需要我们予以重视。司法鉴定由交警部门委托鉴定即前置于诉讼程序,虽然从形式上看似脱去了单方委托的外衣,但是其本质并未有任何改变。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原告)依旧可以随意选择鉴定机构,前提仅仅是该鉴定机构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原告)依旧不需要通知案件其他当事人参与鉴定环节,导致其他当事人丧失了对该司法鉴定材料质证、程序监督的基本权利。以此程序得出的鉴定结论,实则完全丧失了界定结论作为专业性指导证据的诉讼价值。人民法院仅凭如此程序得出的鉴定结论裁判案件,明显有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司法鉴定程序中的各个主体(包括鉴定申请人、被申请人、鉴定机构、鉴定人、人民法院等)应当形成一个完成的体系和流程。整个鉴定过程如果脱离了任何一个主体,其合法性、客观性、正确性将无法得到保障。唯有在案件正式进入到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统一组织案件各方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且全程参与鉴定流程,方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样,此种情形下,也将极大程度地减少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关于重新鉴定的激烈矛盾。
       保险纠纷诉讼已成为我国诉讼案件数量最大的类型案件,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保险纠纷诉讼案件的定案指针一旦出现错误,案件将会出现明显的错判。在注重鉴定结论正确性的同时,确保其程序合法合规是前提条件。程序的合法才是实体合法的有效保障。规范司法鉴定法院委托制度已成为迫在眉睫专项课题,值得落实完善。



1】 吴名著:《有关司法评估鉴定的探讨》,http//www.51kaoshi.com/Article/kaoshishudian/zhiyezige/zy0077/ 200403/9352.html 于2011年3月访问。

 

作者简介:
郑伟律师 ,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